当前位置: 野猫 >> 野猫的形状 >> 我砍自己花钱买的树,还要坐牢四川男子
“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孟子》
几千年前古人就有了与自然和谐并存的先进理念,认为砍伐林木、捕捞水产品虽然是正常的生产活动,但也不能太过分,比如不能一次把山给砍秃了,也不能一次把鱼虾都给捕光了。
到现代社会,更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乃至《刑法》中都有相关罪名,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是犯罪,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都是犯罪,情节到了一定严重程度,自然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过日常生活中,未必人人都清楚和自己打交道的动植物有多么珍贵,有时一不小心可能就踩了《刑法》的雷区。
之前我们说过,年黑龙江一位农民见“野猫”追逐自家鸡棚里面的鸡,将其打死,去肉剥皮,结果这三只“野猫”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豹猫,他因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无独有偶,今年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桩“男子卖掉1株自家野生树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案件中的男子也是一位农民,也是在年干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事情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他涉及的罪名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但他还真没获取太多利益,他就是在知道别人要砍自家地里一株野生树的情况下还把树卖给别人,收了块钱,结果买、卖的双方都因为涉嫌犯罪被抓。
该农民肯定是觉得很委屈的,怎么卖自家地里的一棵树,才卖块就要面临被判刑呢?
其实关键不在于砍几棵树,也不在于卖树收了多少钱,关键在于这树是什么树——
野生桢楠树,也称楠木,我国特有植物,历史上的“四大名木”之首,主要分布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属于珍贵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因为砍伐桢楠树而获罪的案例也不止这一个。
案例分享:“我砍自己花钱买的树,还要坐牢?”
四川成都邛崃市天台山镇某村,村民郑某的自留地中原本长着两棵桢楠树,打郑某有了记忆开始,两棵树就在那地方了,长也长得慢吞吞的,郑某听人说这树比较值钱,但具体多值钱他也不清楚,村民任某就比郑某精明多了,他知道楠木相当珍贵,在年,他找到郑某,说想把这树买过来。
起初郑某还有点犹豫,毕竟这树他都看着长了几十年了,但任某一再游说,说这树你留着又不拿去盖房又发不了财的,再说你现在也缺钱,咱俩都认识这么久了,也不会坑你,保证比外面那些人出价高,你看就出块钱怎么样呢......
说来说去,总归郑某是决定卖了,任某兴高采烈地把钱一次性全付给了郑某,虽然两人没签什么正式合同,但从交易完成的那一刻起,这两棵树的所有权当然也就属于任某了,交易本身是不违法,问题在于,任某买了树没多久便琢磨着要把树给砍下来用作他途。
他雇了三个人帮自己砍伐,三名工人扛着斧头、锯子,在一个晚上赶到任某说的地点忙碌起来,两棵胸径28厘米,高约3.6米的桢楠树很快就倒在了地上,被分成了截,可他们砍伐制造出来的声响被其他村民发现了,于是就有人报了案,举报疑似有人盗伐。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往现场,三名工人还没来得及把12件楠木装车运走,就被抓了正着。
任某也很快被抓了,被抓后,他表示不解,“我砍自己花钱买的树还要坐牢,你们也管得太宽了!”
任某认为,这两棵树是自己从郑某那花钱买来的,就算长在郑某家的自留地里,那也是自己的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他的想法可谓是大错特错。
《刑法》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任某不仅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还一下就非法采伐了珍贵的两株楠木,据调查,这两株楠木至少有了40年的树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到案后,任某被教育许久,终于承认自己确实犯了罪,把前因后果都如实说了出来,原来他还骗了那3名采伐工人,说自己已经取得了采伐许可证。
这3名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任某雇佣,砍伐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至于任某,考虑到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坦白了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经法院审理,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这几个案例就能看出,就算是自留地、自留山生长的植物,或者意外闯入自己家的什么野生动物,也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如果野生动物造成了什么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补偿,如果是自家地里生长的树木,也需要确认下砍伐的品种或数量是否需要取得采伐许可证。
不过这样的案子,惩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主要的还是倡导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发展,毕竟地球资源是有限的,败光了,人类也就无处容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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