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猫

象群北迁迷路进入村庄,村民损失应该由谁买

发布时间:2023/5/9 18:22:07   

自4月16日起,17头野象从普洱市墨江县迁徙至玉溪市元江县,其中2头返回墨江,其余15头继续北迁,40余天路程达公里。30日凌晨,象群破门闯进大水冲村郭朱光家中,郭朱光与妻子立刻爬上房顶避险,象群在屋内吃掉公斤玉米、踩死2只鸡后离开。除了以上,象群北迁的路上还发生了很多让人啼笑皆非的囧事。

话又说回来,大象们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难道受损失的人只能自认倒霉吗?

关于野生动物侵权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当野生动物由特定人占有及管理时,可参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来处理,这种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马戏团、其他驯养繁殖场或者个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当这一类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之后,应由野生动物的占有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就是野生动物无人管理的情形,也就是案例中象群的情况。造成损害应当遵循“动物致害,国家买单”的原则。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所以像是地里的粮食被野猪拱了,野狼没有原因地下山偷鸡咬人,熊拍飞了你的养蜂箱,迁徙的大雁群压塌了你的楼顶等,都是可以向人民政府请求补偿的。

我国《民法典》有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饲养的动物导致的损失,除非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的损失或者犯了违反常理、一般人不会犯的过失,原则上应该由动物的主人、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偶然也会有流浪动物伤人事件,而这里的流浪动物一般是指常见的猫、狗一类。而流浪动物没有主人,是不是就可以当作是野生动物而向国家申请补偿呢?答案显而易见:是不行的。很多人将流浪猫狗称为“野猫”“野狗”,但是这种“野猫”“野狗”并不属于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我们平时见到的流浪动物,基本上是人类弃养以及弃养后繁殖的猫猫狗狗。

针对这些流浪猫狗,我国《民法典》第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事实上,已经流浪的动物难以找到原先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如果生活中有好心人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适用《民法典》第条,由管理人即饲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没有形成收养、管理关系,喂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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